广东白云学院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为了使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椐《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一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第二条 根椐董事会提出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党建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第四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 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第八条 讨论决定和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九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章 党委会议题
第一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协商后提出。党委委员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论证材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题,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讨论。
第三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并通知开会时间、地点、会前,分管校领导应就议题涉及自已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第一条 党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需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第二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议。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三条 党委会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凡属党委会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 党委会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要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属于保密的会议和情况,末到会的党委委员由书记或责成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党委会决议。
第八条 党委做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九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党委会的决定或决议,根据需要,可以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会议决定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党委办公室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要急重要情况,来不急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组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条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椐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坚持和完善联系党组织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 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监督的作用。